第十三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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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。会员(会员代表)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,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行使会员大会职权。会员代表任期三年,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,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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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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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大会(一般会员)之职权如下:
一、订定与变更章程。
二、选举及罢免理事、监事。
三、议决入会费、常年会费、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。
四、议决年度工作计画、报告及预算、决算。
五、议决会员(会员代表)之除名处分。
六、议决财产之处分。
七、议决本会之解散。
八、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它重大事项。
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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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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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置理事九人、监事三人,由会员(会员代表)选举之,分别成立理事会、监事会。选举前项理事、监事时,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,候补监事一人,遇理事、监事出缺时,分别依序递补之,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、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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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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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会之职权如下:
一、审定会员(会员代表)之资格。
二、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、理事长。
三、议决理事、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员。
五、拟订年度工作计画、报告及预算、决算。
六、其它应执行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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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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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选之,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各一名,另置名誉理事长一名、名誉副理事长三名及顾问若干名。
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,对外代表本会,并担任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主席。
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,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,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长、常务理事出缺出时,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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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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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会之职权如下:
一、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。
二、审核年度决算。
三、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。
四、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。
五、其它应监察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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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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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,由监事互选之,监察日常会务,并担任监事会主席。
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,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,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监事会主席(常务监事)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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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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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、监事均为无给职,任期三年,连选得连任。理事长之连任,以一次为限。理事、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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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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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、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应即解任:
一、丧失会员(会员代表)资格者。
二、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。
三、被罢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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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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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置秘书长一人,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,其它工作人员若干人,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,并报主管机关备查。
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。
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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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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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、小组或其它内部作业组织,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,变更时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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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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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名及名誉副理事长三名,顾问若干人,其聘期与理事、监事之任期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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